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2489 证券简称:联博瑞翔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施能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 5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5 人。以上决议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数为 5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和相关内幕人士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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