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吃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智吃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北京智吃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智吃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
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了《北京智吃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0:00 在北京智吃健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玮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股东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合计1人,代表股份 5,535,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
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股数 5,535,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股数 5,535,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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