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浙江凯鸿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772 号
致:浙江凯鸿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凯鸿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芸律师、孙登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凯鸿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了《浙江凯鸿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9:30 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黄
浦路 1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薛军先生主持。
经六和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6 日)的公司股东
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0,131,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数的 88.4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六和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情形。
2、表决结果
(1) 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0,131,131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本议案获通过。
(2) 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0,131,131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本议案获通过。
(3) 审议《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60,131,131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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