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72495 证券简称:凯鸿集团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凯鸿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凯鸿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凯鸿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凯鸿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5、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6、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7、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当说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日最大占用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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