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5
证券代码:872496 证券简称:四川赛狄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表决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 总则
3.1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3.4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4 信息披露的内容
4.1 定期报告
4.1.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4.1.2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4.1.3 对于与关联方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4.1.4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十项规定的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4.1.6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4.1.7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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