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25
公告编号:2022-050
证券代码:872500 证券简称:大团结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张盛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负
张盛阳 董监高
责人、代董事会秘书
王庆龙 董监高 董事
孙建军 董监高 董事
执行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皖 0403 民初 3380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5 月 7 日
案号:(2022)皖 0403 执恢 16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公告编号:2022-050
信息发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5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 2021 年 4 月 16 日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盛阳、王庆龙、
孙建军、韦成芹欠原告安徽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 6,086,056 元,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愿于2021年5月25日前偿还原告安徽纳百川典当有限
责任公司人民币 1,200,000 元,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 1,200,000
元,于 2021 年 7 月 25 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 1,200,000 元,于 2021 年 8 月 15 日
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200,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286,058元;二、如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按约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安徽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的剩余全部款项,且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自未还款项之日起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所产生的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三、被告张盛阳、王庆龙、孙建军、韦成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7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 8,000 元,由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原、被告因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它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63,233 元,依法减半收取 31,61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声誉也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张盛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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