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6
证券代码:872500 证券简称:大团结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12 日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须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披露的用途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多次募集资金混同管理。
第八条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股转公司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主办券商专项核查,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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