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2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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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0614号
致: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方信息”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易方信息《公司章程》”)、《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易方信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易方信息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易方信息董事会召集,易方信息董事会于2019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2.易方信息《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易方信息董事会于2019年3月29日发出《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于2019年4月1日收到公司第三大股东黄海亮先生提交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三项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1日发出了《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临时提案后,未能在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已出具声明,认可公司董事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时间,并承诺不会追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责任。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易方信息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在会议通知地点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经查验,易方信息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提交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易方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易方信息《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三)《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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