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国都证券
关于北京海利华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国都证券作为北京海利华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华科”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定期报告事前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在对海利华科《2019 年年度报告》事前审核的过程中,发现海利华科存在两笔未经审议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1、第一笔对外担保情况
2019 年 6 月 14 日,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与廊坊市博广教学设备
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 年借字第 06140001 号),廊坊市博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 1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年利率为 6.09%。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廊坊市博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海利华科三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 年保字第 06140371号),约定由海利华科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贷款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借款人:廊坊市博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保证人:北京海利华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被保证的主债权:自 2019 年 6 月 14 日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期间因贷款人与
借款人方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借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协议等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50 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对于在上述最高额期限内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保证期间自单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若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贷款人依法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争议解决方式: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三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2、第二笔对外担保情况
2019 年 11 月 14 日,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与廊坊市博广教学设
备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 年借字第 11140001),廊坊市博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 13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年利率为 6.1%。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廊坊市博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海利华科三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2019 年变字第 11140002 号),对前述第一笔对外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进行变更。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贷款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借款人:廊坊市博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保证人:北京海利华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
经友好协商,对三方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签署的编号为 2019 年保字第
0614037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达成以下变更协议:
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期间、债权最高额度变更为:被保证
的主债权是指自 2019 年 6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期间贷款人与借款人签
署的一系列借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借据等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80 万元整。
保证人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的顺序,由债权人决定。
本协议作为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对外担保违规情况
截止本报告日,海利华科为廊坊市博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累计 28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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