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2504 证券简称:新日月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新日月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公司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日月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日月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日月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2.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
董事会在闭会期间,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担保)部分授权给董事长行使,便于生产经营开展。董事长在该等事项的授权为:单项不应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最近 12 个月的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并应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本条所述公司市值,是指交易前 2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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