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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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郇海亮律师、张楠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四川辉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
简称“《通知》”),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15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285,22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4.16%。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胜才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00,285,22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 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00,285,22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三) 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股数 100,285,22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四) 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 100,285,22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五) 审议《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股数 100,285,226 股,占出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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