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14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攀高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攀高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攀高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及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字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披露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隐瞒、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提供的文件材料真实、有效;保证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已经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八、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限于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攀高文化、股份公司、公司指 北京攀高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指 北京潘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指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锋评估公司 指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世纪星尊 指 北京世纪星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佰事行 指 北京佰事行文化中心(有限合伙)
早鸟文化 指 上海早鸟文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奥飞娱乐 指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博芮 指 厦门博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思德瑞斯 指 思德瑞斯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梦 指 天津世纪梦动画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