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五年五月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涂洋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14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起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4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址、召开日期和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10:00在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9号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董华林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25,939,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79%。经审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七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相应内容一致,无新提案提交、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七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5,939,73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5,939……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