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就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启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严重误导性陈述,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夏芳村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5,841,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173%。
出席情况如下:
1、许海民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
2、贵州智汇节能环保产业并购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
3、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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