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518 证券简称:赛立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赛立信数据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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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赛立信数据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赛立信数据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赛立信数据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
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可以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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