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通皋液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皋液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皋液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南通皋液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皋液重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晓红律师、陆玚律师出席皋液重工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向本所律师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皋液重工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
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决定
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 13:30 时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
会议室。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披露。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秀芬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2,79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对召
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在《<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表决中,关联股东、董事长赵秀芬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邵正国、邵志强、邹俊丽、赵新华进行了回避表决。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 22,79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的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 2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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