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2523 证券简称:权星智控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是股东大会审议决议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本规则中,
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
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股东大会应秉持谨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对董事会的授权,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审批公司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等交易事项及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的具体标准,根据《公司章程》之约定施行。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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