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D201505059763200019BJ-01号
致: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项目(以下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须与《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2.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2016年12月31日,公
司控股股东黄博文占用公司资金的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截至首次申
报之日,公司控股股东黄博文已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全部偿还完毕。上述资金占用全部发生在首次申报日之前,实际控制人黄博文占用公司资金签订了借款合同且支付的相应的利息。
首次申报日之前,上述资金往来款均已全部清理,首次申报日后即2017年
9月28日之后公司未再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情
形,因此不存在违反相应承诺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首次申报日前已经清理完毕,首次申报日后未再发生资金或资产被占用情形,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情形,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并说明:(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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