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D201505059763200019BJ-02号
致: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志成在线”或“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博志成在线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博志成在线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关于北京博志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及承办律师对本次申请挂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须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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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一、请公司通篇阅读并修正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文字格式错误(包括但不限于第232页公司实收资本投资者名称及投资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并检查是否按《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全面披露。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通篇阅读,认为公司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已经按《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全面披露。公司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九、报告期内股东权益情况”之“(一)股本”修改披露如下:
(一)股本
报告期内,股本列示如下:
单位:元
投资者名称 2017年1月1日 增加 减少 2017年5月31日 持股比例%
黄博文 3,250,000.00 - 78,000.00 3,172,000.00 52.87
程光水 1,750,000.00 - 62,000.00 1,688,000.00 28.13
邹佑华 275,000.00 - - 275,000.00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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