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67 号
关于对广东好顺发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好顺发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顺发),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桔路 14 号 319 商铺。
温显麟,公司董事长。
孔小华,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因资产转让合同纠纷,好顺发被洛浦县利田香农食品有限公司起诉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于 2024 年 1 月被法院受理,涉诉金额为 9,399,867 元;因承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
纷,好顺发分别被洛浦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起诉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件于2024年2月被法院受理,涉诉金额分别为19,470,200
元 、 3,458,175.32 元 。 上 述 三 笔 诉 讼 涉 诉 金 额 累 计 金 额
32,328,242.32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
176.90%。好顺发分别于 2024 年 4 月、6 月补充披露涉诉公告
和诉讼进展公告。
好顺发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信息,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温显麟、董事会秘书孔小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好顺发、温显麟、孔小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治理,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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