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25
证券代码:872537 证券简称:坤宝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山东坤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2020年02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坤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坤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或非公开等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转系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多次募集的分别设立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股转系统的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该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
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
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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