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2
关于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295 号
致: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了《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一并提请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佳华街6号5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1人,代表股份108,415,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及增加的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08,415,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