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2538 证券简称:喜跃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标准;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标准;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前述规定适用上述标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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