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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0 18:18:40 股吧网页版
圣氏化学: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2539 证券简称:圣氏化学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外。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监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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