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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0 18:20:42 股吧网页版
圣氏化学:累积投票制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0


公告编号:2024-050

证券代码:872539 证券简称:圣氏化学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公司治理
制度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公告编号:2024-050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要求。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公告编号:2024-050

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选举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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