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2539 证券简称:圣氏化学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公司治理
制度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东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根据《上市规则》及《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三)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资金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