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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0 18:28:33 股吧网页版
圣氏化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2539 证券简称:圣氏化学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公司治理制
度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
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
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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