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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0 18:29:05 股吧网页版
圣氏化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2539 证券简称:圣氏化学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公司治理制
度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为公司现任监事;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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