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2539 证券简称:圣氏化学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公司治理制
度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如下: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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