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5 号
关于对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关于对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圣氏化学、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大道北。
李明成,男,1965 年 7 月出生,挂牌时持股 5%以上股
东、公司董事。
经查明,2016 年,挂牌时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
李明成代他人持有股份 225 万股,公司未在申报挂牌文件中披露上述代持事项,且挂牌后代持事项未解除,圣氏化学、李明成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李明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被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李明成作为挂牌公司时任董事,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李明成,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圣氏化学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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