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2539 证券简称:圣氏化学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公司)以及《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规定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而
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品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挂牌
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的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
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披露的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前应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年度
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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