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2544 证券简称:创业测绘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该制度尚需提交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监管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设有董事会秘书,应由董事长指定人员负责前述事宜)。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十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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