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2 18:21:11 股吧网页版
淡淡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2547 证券简称:淡淡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淡淡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淡淡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淡淡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修订)》和《北京淡淡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