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548 证券简称:实力物业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
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
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信
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一)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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