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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实力物业: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thFloor,TaikangFinancialTower,No.38NorthRoadEastThirdRing,

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6China

电话/Tel:010-65890699 传真/Fax: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七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17]第0377号

致: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物业”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实力物业的委托,担任实力物业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实力物业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业务规则》、《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7年9月2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股转公司于 2017年 11月2日下发了《关于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已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实力物业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地检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实力物业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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