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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第意: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2550 证券简称:ST 第意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杭州第意户外用品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
第意户外用品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第意户外用品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第意户外用品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第意户外用品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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