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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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40651号
致: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北
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出席对象、登记方法、联系方式,及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予以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4 号建外 SOHO7-1001 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赵京石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三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0 万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公司的五名董事、三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公告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线上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所有议案
进行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下议案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 《关于<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4. 《关于<预计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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