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2556 证券简称:明芯微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江苏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颁布的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5 人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0%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股东大会可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不得将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配置、借贷、提供财务资助、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券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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