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30
证券代码:872558 证券简称:侨旺纸模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广西侨旺纸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侨旺纸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
保风险,促进企业资金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 —提供担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侨旺纸模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单位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
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应具有实
际偿债能力。担保形式可采用动产、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申请抵押、质押的报告必须经申请方单位董事会批准,并由其法人代表签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属同意。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如需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应予回避。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
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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