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 Add: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南二巷正信科技大厦 3 层
电话 Tel:0351-2797789 传真 Fax:0351-2797985
网址 Website:www.xinjinjielaw.com
二零二四年五月
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议题、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晋春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43,22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1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4.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8. 《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补充确认 2023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本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