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2562 证券简称:瑞兆激光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瑞兆激光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瑞兆激光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瑞兆激光再制 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主办券商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前者为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等,后者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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