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23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72563 证券简称:星旅控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聂传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浩、汪伟韬、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就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开庭审
理。2017 年 6 月 15 日,原被告签订《酒店委托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众晶
国际酒店委托由被告经营;委托经营期间,在每个单独的核算年度内被告应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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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 万元;被告每 12 个月向原告支付一次每年度保底净收入,每年度的保底净收入应在该年度经营期届满后 15 日内核算及交纳。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被告自此经营众晶国际酒店,双方确认
2017 年 7 月 1 日为资产交接时间。协议约定的一个经营年度过后,经原告多次
催告,被告拒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年度保底净收入,构成根本性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华微公司支付原告保底净收入 3904100(3000000元÷365 天/年×475 天)元、经营亏损补偿 500000 元、赔偿原告资产损失1597605.23 元、赔偿原告维权费用(公证费、审计费)38000 元、支付原告违约
金 3175656 元,扣除被告履约保证金 5000000 元后,需再支付 4215361.23 元;
2.判令被告华微公司赔偿原告资产维护费用(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3. 判令被告将其以湖北武当山朗怡度假酒店及武当山优地美墅国际度假酒店名义收取的众晶国际酒店的营收账款 773694.51 元移交给原告。诉讼过程中,众晶公司将违约金金额由 317565 元变更为 3176798.09 元;将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根据评估报告明确为 407000(327000 元+80000 元)。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判决。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微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 0381 民初 319 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1-001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2 月 5
日作出的(2020)鄂 03 民终 2823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 0381 民初 319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0523 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深圳华微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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