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4
公告编号:2022-005
证券代码:872563 证券简称:星旅控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和解公告
(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聂传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浩、汪伟韬、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就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开庭审
理。2017 年 6 月 15 日,原被告签订《酒店委托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众晶
公告编号:2022-005
国际酒店委托由被告经营;委托经营期间,在每个单独的核算年度内被告应确保原告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 万元;被告每 12 个月向原告支付一次每年度保底净收入,每年度的保底净收入应在该年度经营期届满后 15 日内核算及交纳。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被告自此经营众晶国际酒店,双方确认
2017 年 7 月 1 日为资产交接时间。协议约定的一个经营年度过后,经原告多次
催告,被告拒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年度保底净收入,构成根本性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底金 3904100 元,经营亏损补偿费
50 万元、赔偿原告资产损失 1597605.23 元、赔偿原告依法维权的费用 8.8 万元
(公证费 2.2 万元、道一资产会计事务所 1.6 万元,中德诚评估费 5 万元)、支
付违约金 3176798.09 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500 万元,剩余 4266503.32
元;2.要求被告赔偿资产维护费用 407000 元;3. 判令被告将其与湖北武当山朗怡度假酒店以及武当山优地美墅国际度假酒店名义收取的众晶酒店的营收款773694.51 元移交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判决。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涉及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1-017)。
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原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和解,并
于 2022 年 1 月 5 日签署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针对双方所有争议纠纷,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经济损失 800,000.00 元,该款项已经包含被原告申请冻结的款项共计773,694.51 元(其中冻结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朗怡度假酒店在武当山农商银行的存款 750,550.14 元,冻结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优地美墅度假酒店在武当山农商银行的存款 23,144.37 元),扣除上述款项后,原告还应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
公告编号:2022-005
剩余款项 26,305.49 元。
二、原告与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放弃《酒店委托经营协议书》以及(2021)鄂0381 民初 917 号民事判决中的所有权利,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和解方案是对双方争议以及《酒店委托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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