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2
证券代码:872563 证券简称:星旅控股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补发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具体情况介绍
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星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旗下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武汉分公司”)和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微”)涉及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星旅控股:涉及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2019-012,2019-013,
2019-014,2019-015)。
二、诉讼过程
(一)原告邓贤峰与被告深圳市星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11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4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082.4元,支付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61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星海武汉分公司不服本判决,已于2018年12月20日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截止信息披露之日,未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星旅控股:涉及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
(二)原告陈静与被告深圳市星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11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4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1,407.15元;支付2018年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24元;支付2018年7月23日至7月26日期间的工资82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星海武汉分公司不服本判决,已于2018年12月20日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截止信息披露之日,未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星旅控股:涉及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
(三)原告阮太均、阮太丽、魏运税与被告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众晶国际酒店、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民事纠纷一案,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8年9月3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阮太均、阮太丽、魏运税各项损失292,484.90元,由被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众晶国际酒店、被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阮太均、阮太丽、魏运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878元。
深圳华微不服本判决,已于2018年9月18日上诉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组合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星旅控股:涉及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四)原告深圳华微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阮太均、阮太丽、魏运税、原审被告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众晶国际酒店、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
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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