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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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203/FY/2019-119号
根据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星旅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点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511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9年5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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