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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9 18:22:41 股吧网页版
鸿润食品: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9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40070 号
致: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司友莉律师、吕晓宇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12:00,本次股东大会在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水
蓝海钧华大饭店会议厅举行,大会设置了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王德定先生主持。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当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共有自然人股东 134 名,法人股东 2 名。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 48 名,代表股份17,965.12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4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本人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均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会议,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均载明了代理人及委托人姓名、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股份数量及是否有表决权、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对可能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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