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5 19:25:41 股吧网页版
鸿润食品: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2568 证券简称:鸿润食品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
定的其他情形。 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 计算。
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计算。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独立董事,有权向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公司提出提案,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案,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东大会审议。 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大 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 法规及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