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568 证券简称:鸿润食品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帮助,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三)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四)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五)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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