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迈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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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迈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迈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福建迈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福建迈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福建迈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17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10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087.9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总数的99.99%。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兴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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