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巴中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4]0011010333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巴中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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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1-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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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期 重 大 差 错 更 正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4]0011010333 号
巴中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已审计了巴中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公用)2023 年度财务报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就巴中公用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出具本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巴中公用的责任。除了对巴中公用实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与前期重大差错更正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巴中公用 2023 年度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现将巴中公用 2023 年度发生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一、 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原因
对 2023 年期初数据的会计判断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资产实际使用用途
(2)根据公司建筑业务合同条款
(3)根据公司款项性质
二、 具体的会计处理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均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巴中公用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南池综合楼、东城街门市以及小街子 2022 年以对外出租,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①应收账款系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合同资产系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通过对检查及阅读巴中公用子公司建设公司与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条款,上述约定的结算条款中仅系分阶段支付,与提供服务本身无关,不会消耗企业经济资源,并不存在有条件的收款权,故不应将满足结算条款前的收款权利视为合同资产,应系应收款,故期初予以重分类。
②“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根据就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等确定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如机械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搬运费等),预期能够收回,并为公司增加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的支出被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在“存货”中列示,根据对巴中公用工程项目的梳理,将部分计入存货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
债;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已收或应收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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